京津冀及周边重霾区已达47万平方公里
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由序言增至正文,由历史性确认增至规范性表达,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的表述更加全面科学和规范有力,强化了宪法第一条的国之大者的权威属性。
这也说明,在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法理学基础并非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两种情况中,尽管在人们的意识形态中仍然存在类似商誉的观念,但已经缺乏具体产品的依托,导致了地理标志名称的虚化和抽象化,没有保护的必要。
采用了专门保护制度的日本明确地理标志认定的四个条件为:符合地理标志商品的保护范围,应具有地理标志商品所确立的特性(品质、社会评价等),其商品的特性应主要归结于原产地,标识应标示该商品以特定地域为原产地。从现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源地欧洲来说,初始保护地理标志的市场基础是来自特定地区的货物具有某种特殊性而形成了较好的销路,进而积累了商业信誉。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从符号的符形(representamen)、对象(referent)和符释(interpertant)的三元结构分析,地理标志体现为产地标志、产品和商誉。三、认定地理标志的实质要件 从现实中看,基于对地理标志法益的认识不同,各国对地理标志审查认定的模式也不同。反过来,也就意味着特定地域的生产者集体具有维护这一地域自然和人文特色永续发展的共同义务。
例如知名的西湖龙井茶和西湖牛肉羹两种产品,二者在表现形式上完全一致,都是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名称,但众所周知,西湖龙井是地理标志产品,而西湖牛肉羹则仅仅是一种特色美食。其中,对商誉的认知不仅存在于产品之上,也存在于产品和产地的关联之上,这也是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不同之处。反方更是时常交替使用客观事实和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这两个概念。
而这里的前提在于,我们对于鱼这种对象拥有前定义的共识,定义只不过是要将这种有共识的对象准确地描述出来。核心争点一:事实的概念 正方论据:事实是个认识论概念,是认知主体带着特定的意图和目标,利用特定的认知手段,对外部世界中的状况和事情所做的有意义的剪裁、提取和搜集,因而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混合物。虽然关于证据材料(或其存在)的事实命题与证据事实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实命题,但两者并不等同。在第一个论题上,可以将正反双方的核心争点及其论据归纳为三个方面。
在此意义上,事实是客观的。作为客观实体,证据材料本身并不是事实,但特定证据材料(客观实体)的存在却是事实,我们可以用事实陈述或事实命题将其表述出来。
根据实体法对证据事实进行评价性推论,也体现为对相关案件事实的直接推定。其三,事实认定不仅依赖于证据,认定者的心理因素、认知因素以及法律规定等多重原因都可能会影响这种认定,只是强调以证据为根据往往并不能反映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判的真实过程。在这里,真实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它和认识论所想象出的事实毫无关联。而第二性语言游戏则是个人之间价值判断的横向关系,关键词是支持或者说融贯。
合法性也影响着证明力的判断,典型例子就是瑕疵证据规则。对可证立性的担保不仅是司法裁判中普遍的证立义务的体现,它还要求事实陈述者尽最大可能地实现或履行该义务。一是法学界长久以来的语言习惯,已经习惯于将包括带有被告人指纹的刀在内的材料直接称呼为证据(物证)。简言之,法律的客观性在于其没有客体,只能依靠主观去塑造。
根据拉图尔(Latour)的研究,法律与科学生产的是两种不同的客观性。例如,从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到被告人可能卷入罪案的推导或证明,可能因为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的确到过犯罪现场,但他并没有杀人)而被推翻。
宋旭光曾以举一例说明这个问题:对于甲欠乙5万元钱到期未还这一事实主张而言,甲乙的合影不是证据,欠条是证据。法律上为事实认定设计了特定的程序结构,将事实认定分成若干审查判断阶段,每个阶段针对证据评价设置了不同规则,以确保证据材料具有可采性,就是为了保证这种认识论推论的准确性:通过审查和筛选排除伪证,从而确保作为定案根据之证据事实的真。
证据证明力的不足会影响对它所支持的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此过程中,顺带为案件事实的客观性提供一种新的辩护思路。反思的起点在于司法裁判的论证结构,即其关于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层次区分。这样的事实主张,不能被视为证据事实。所以,这种本体论承诺可以被表达为司法裁判追求真相的努力。二、 反思的起点:司法裁判的论证结构 要对证据与事实进行准确理解,必须具备理解的框架。
它无法在事实领域被证伪,只可能是不合目的的。最后,真实性宣称还蕴含着对可接受性的期待。
第三个分歧其实是前两个分歧的理论后果。纯粹的事实推定(根据常识进行的事实推定)往往是可推翻的,如上例中从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到被告人可能卷入罪案的推定就可因反证而被推翻。
虽然陈波自谦为纯粹的法学外行,但从所引文献看,作者对于诉讼法学界的主流文献是熟悉的,所以这场跨学科的论战并不是鸡同鸭讲或隔空打牛。所有经法律判断的事实都不仅是单纯事实的陈述,而是考量法律上的重要性,对事实所作的某些选择、解释及联结的结果。
由于它是司法裁判的基础,也可被称为裁判事实。知与行(语言行为)未必总是合一。即便是经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也是经受了证据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检验后的事实,而非有待检验的证据事实,当然更不等于初始的证据材料。在此,真理符合论就将在认识论的内部获得一种新的形式:不再是语言(描述世界状况命题)或认知(反映世界状况的意识)与客观世界(本体意义上的实情、实在)是否相符,而是语言(描述世界状况命题)与认知(反映世界状况的意识)是否相符。
第二性语言游戏涉及怀疑、追问、证立,如假如有人怀疑我在假装疼痛,那么他就会提出疑问,而我则要用论据为自己进行辩护,如此展开攻防论辩。另一方面,这样的事实必须与裁判依据(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符合,如此两者才可以合乎逻辑地结合起来推出裁判结论。
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存在着多种认知性推论和评价性推论,证据法、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参与了案件事实的塑造。但需说明的是,本体论承诺依然是司法裁判这种认识论活动中的主体所作的承诺,本身依然属于认识论的范畴,它是裁判者和裁判活动的其他参与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所追寻的调整性理念。
只有将这两个范畴放到整个司法裁判的论证模式中去,才能明确它们对于司法裁判的意义。真实性意味着可证明性,因此,事实陈述者在提出真实性宣称的同时也提出了可证明的宣称。
认知性推论主要来自证据或证据法的要求,评价性推论则同时来自证据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此外,在从证据材料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认知性推论(真实性)固然发生于事实认知的层面,但评价性推论(合法性)却只发生在事实陈述的层面。而科学的客体性在于它缺少主体,客体对象决定了它的成败。反方论据:要区分本体论的事实概念与认识论的事实概念,司法裁判中实际被认定的事实是认识论上被确信为真的事实,但它暗含、预设或承诺了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事实。
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属于价值权衡的法律问题,属于法律属性。迄今为止的立场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实在主义事实观,主张世界包含事实,事实存在于外部世界中。
(三) 小结:从证据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 即便我们同时在广义上理解证据和事实的概念,它们之间也至多存在部分叠合关系:广义上的证据包括证据材料和证据事实,而广义上的事实包括证据事实(被证明的事实)、被认定的事实和被推定的事实,以及案件事实。这里,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是证据事实,而被告人可能卷入罪案则是案件事实。
在司法裁判中,证据事实是独立的一环,它决定了可适用的规范的范围。所以,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指的就是这种案件事实或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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